广东省地方标准《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发布

日前,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编号为DBJ/T 15-242-2022)正式发布。该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由于规范全文还未公开,根据此前公布的《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重点解读。

照明监控:采用开放的体系结构,与其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在道路照明监控方面,规范中规定道路照明控制应设有手控制、自控(光控和时控)、遥控。有条件时,应设遥控为主工作方式;暂不具备遥控条件时,应设自控为主工作方式。

道路照明监控系统应满足道路照明设备统一管理,分区运行维护,分级控制的运行管理方式。道路照明监控对象应包括路灯控制箱、灯具、供电线路,可包括其他与道路照明运行及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基于道路照明监控系统的信息化应用扩展设备。

规范中还提出道路照明监控系统应采用开放的体系结构,能够与其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满足城市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要求。

设备选择:光源偏向于LED,新能源设备重点考虑寿命

对于光源的选择,规范中提及最多的是宜采用或可以采用LED光源。对节能光源的应用上给予了肯定和认可。

规范提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乡村道路宜采用发光二极管灯(LED);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发光二极管灯(LED)、金属卤化物灯等;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发光二极管灯(LED)、无极荧光灯等;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可采用发光二极管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或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可以看到,不管什么应用范围或区域均提倡可采用LED光源。

对于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光源时,规范提出了相关规定: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0;人流密集且对物体颜色辨识度要求高的商业区显色指数宜不小于70;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应大于7SDCM;在下射各个方向上的实测色品坐标与额定色温中心色品坐标的最大色品容差不宜大于10SDCM。

规范中还提出,应用低位照明灯具时,LED模块应带有防眩光措施。

对于新能源设备的应用,规范提出,风能路灯适用于年平均风速不低于2.5m/s,太阳能路灯适用于年度太阳能辐射总量不小于5000MJ/(m2•a)的地区。

规范中重点提出,新能源路灯设计,其中风力发电机组件、光伏组件、控制组件等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蓄电池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年,且方便更换;其余组件使用寿命可要求参考普通路灯的相关要求。且新能源路灯发电系统应满足当地连续阴雨天亮灯的技术要求。

综合利用:多杆合一、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对于照明设施的综合利用,规定提出道路灯杆作为道路上连续、均匀和密集布设的道路杆件,应作为各类杆件归并整合的主要载体。

具备条件时,道路杆件宜按照“多杆合一”的要求,对各类杆体、配套管线、电力设施等进行集约化设计,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满足照明、交通监控、移动通信等多方面需求。照明配电箱体有条件的情况下宜按照“多箱合一”规整,不具备合箱条件的应规整其布局,不得占用人行通道,不得阻挡人、驾驶员视线。

在设计上,规范中提出,综合灯杆应结合道路的整体功能、色彩、风格、造型进行系统设计。还要考虑城市未来发展需求,综合灯杆、综合机箱及配套设施应合理预留接入条件。同时,设计宜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减小综合灯杆杆径及箱体体积,提升设施设备安装、维护和管理的便捷性。

建设要求:尊重当地传统、考虑照明设施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该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经过及接近城市区域的公路照明,以及其它功能照明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规范要求,道路照明在满足功能性照明的前提下,兼顾日间及夜间景观效果。道路两侧非功能性照明不应降低功能照明的效果、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在设计标准及风格上,要尊重当地传统,结合发展需要渐进完善和提升。

同时要统筹考虑照明设施的综合利用,减少重复建设;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及安装、维护和管理的便捷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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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灯火阑珊处,于暗香离别时,未曾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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