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电气照明系统相关规范

根据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公告,《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已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本规范不同于原来散布在各标准中的强条汇集,而是在需要进行强制要求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的基本需要等方面的必须由政府监管、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进行要求。因此,本规范从现有的强条基础上做了很多提升和新的规定,希望能从有体系有分工的规定来确保工程质量。

基本规定
2.0.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人员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
2.0.9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4.5 电气照明系统
4.5.1 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4.5. 2 允许人员进人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III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 4 . 6 . 7 条的规定。
4.5.3 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水卜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
4 .5.4 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 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 .5.5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没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2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 6 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4 .5.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 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感应控制;
2 集中或仄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5 . 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 . 2 .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2 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唤醒、故障报警及自动监控功能;
3 应具备参数超限报警和执行保护动作的功能,并反馈其动作信号;
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建筑钾能化系统的通信接口 。 5 .2. 2 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 .2. 3 当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电加热器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的监控功能,并具有对相应风机系统延时运行后再停机的监控功能。

  1. 2. 4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功能,不应降低用能系统与设备的技术指标
  2. 2. 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根据需要形成运行记录的功能

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室外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安全特低电压外,室外埋地敷设的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应采用护套线、电缆或光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室外理地敷设的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平行布置在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6 . 3 . 2 当采用电缆排管布线时,在线路转角、分支处以及变更敷设方式处.应设电缆人(手)孔井.电缆人(手)孔井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散水内。

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第3.1.7、4.1.7、4.1.9、4.1.10、4.10.1条。

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6.1.7、7.2.1、9.1.4条。

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3.5.4、4.5.5、5.3.6、5.3.7、9.7.4条。

其中就包括提升了照明配电的安全要求

根据专家的解析,规范增加了2.5m及以下安装的正常照明灯具回路需设置RCD(剩余电流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传统的附加保护只是针对普通插座,但对于照明灯具,仍然存在可能发生接地故障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误操作可能直接接触到电源的灯接头、灯口等位置,需要设置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于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回路则无需设置。

本条对室外照明构成了一些难度,往往由于绝缘因素安装30mA的RCD难以避免误动作,需要在项目初期就做好回路划分和灯具与线路的自然泄露电流的综合考量。规定对于2.5m以下的应急照明要求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以往的8m的要求不再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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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灯火阑珊处,于暗香离别时,未曾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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