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相关规定细则如下:
5 . 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 . 2 .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2 应具备系统白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唤醒、故障报警及自动监控功能;
3 应具备参数超限报警和执行保护动作的功能,并反馈其动作信号;
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通信接口。
5 . 2 . 2 设有建筑设备竹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 . 2 . 3 当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建筑设备竹理系统应具有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电加热器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的监控功能.并具有对相应风机系统延时运行后再停机的监控功能。
5 . 2 . 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功能.不应降低用能系统与设备的技术指标。
5 . 2 . 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根据需要形成运行记录。
10 . 4 维修
10 . 4 . 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具备应急功能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在维修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0 . 4 . 2 建筑电气系统在维修过程中,更换元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更换工作不应危及现有电气装置的安全。
2 更换电气装置内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等保护性元器件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0 . 4 . 3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遭遇水淹和火灾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 · 必须进行全面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以实现正常使用。
10 . 4 . 4 拆除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前.拆除部分应与带电部分在电气上进行断开、隔离;
2 邻近带电部分设备拆除后,应立即对拆除处带电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进行电气安全防护;
3 拆除电容器组、蓄电池组等可能带电的储能设备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设备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第3.1.7、4.1.7、4.1.9、4.1.10、4.10.1条。
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6.1.7、7.2.1、9.1.4条。
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3.5.4、4.5.5、5.3.6、5.3.7、9.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