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照明系统规范GB 55024-2022

这两天各电气专业群中疯狂转发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GB 55024-2022电子版文件,与上网公示版相比,这次是正式印刷版本,与纸质版保持一致。浙江巨川选取了电气照明系统部分相关内容,供同行朋友学习参考。

电气照明系统………………………………………………………………..13

智能化系统设计…………………………………………………………….14

5.1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14

5.2信息设施系统………………………………………………………….14

5.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5

建筑智能化设备安装…………………………………………………….24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26

运行维护……………………………………………………………………29

10.1运行…………………………………………………………………….29

10.2维护…………………………………………………………………….29

10.3维修……………………………………………………………………..30

10.4拆除……………………………………………………………………….

4.5电气照明系统

4.5.1 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4.5.2允许人员进入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III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

2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 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感应控制

2 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2.2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运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2.4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功能,不应降低用能系统与设备的技术指标。

5.3.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形成运行记录,记录时间不应少于1年。

5.3.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通信接口。

5.3 公共安全系统

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动装置。

5.3.3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防止非正常进入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对外的通信功能,且应预留向上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5.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用电负荷应与项目最高负荷等级相同,并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5.3.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缆线应封闭保护且隐蔽敷设。

5.3.6 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解除火灾疏散通道上的门禁。

6部分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参考。

6.4 电气及智能化竖井布线

6.4.1电气及智能化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变形缝位置、防火分区、供电回路半径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2不应贴临热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场所。

6.4.2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性构件。进出电气竖井的电气线路穿过楼板或井壁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6.5 室外布线

6.5.1 除安全特低电压外,室外低压线路布线系统应采用护套线或电缆,并采取保护措施。

6.5.2 室外采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布线时,在进入建筑物或变电所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

进入建筑物或变电所处,还应在防火墙上安装带锁的甲级防火门。

6.5.3采用电缆排管布线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手)孔井。电缆人(手)孔井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散水内,且不应正对建筑物出入口 .

8.6智能化设备安装

8.6.1智能化设备的安装应牢靠、可靠,安装件必须能承受设备的重量及使用、维修时附加的外力。吊装或壁装设备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6.2 在搬动、架设显示屏单元过程中应断开电源和信号联结线缆,严禁带电操作。

8.6.3 大型扬声器系统应单独固定,并应避免扬声器系统工作时引起墙面和吊顶产生共振。

9 检验和验收

9.1.2 建筑电气和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检验应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电气设备的系统试验应在单体试验合格后进行;

2建筑智能化设备的系统调试应在各子系统及受监受控设备调校合格后进行。

9.3 智能化系统检测

9.3.1 施工前应检测吊装、壁装设备的各种预埋件的安全性和防腐处理等情况。

9.3.3业务网及智能化设备网与互联网连接时,应检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9.4线路检测

9.4.1布线工程施工后,必须进行回路的绝缘电阻检测。

9.5.6 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记录;

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5 电动机检查(抽芯)记录;

6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8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

9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记录;

10 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11 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EPS/UPS应急持续供电时间记录;

12 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13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10 运行维护

10.1.1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高压固定电气设备进行进行维护,除进行电气测量外,不得带电作业。

2 对低压固定电气设备进行进行维护,当不停电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10.1.2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运维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维资料应包含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和动态管理资料。

2 原始技术资料在该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使用期间应长期保存。

3 动态管理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5年。

10.4.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具备应急功能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在维修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0.4.2 建筑电气系统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元器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换工作不应危及现有电气装置的安全。

10.4.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遭遇水淹和火灾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必须进行全面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以实现正常使用。

10.4.4拆除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前,拆除部分应与带电部分在电气上进行断开,隔离。

2 邻近带电部分设备拆除后,应立即对拆除处带电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进行电气安全防护。

3 拆除电容器组、蓄电池等可能带储能设备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设备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术语和符号

39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由多台分散安装在现场的计算机实现分布式检测与控制,然后经互联网络构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分布式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其核心是集中管理与分散控制。

40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ield bus Control System (FCS)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现场各控制器及仪表设备互连,构成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将控制功能彻底下放到现场。

41综合布线系统generic cabling system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由支持信息电子设备相连的各种缆线、跳线、插接软线和连接器件组成,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息传输要求的系统。

(二)符号

AI (Analog Input) 模拟量输入(模入)

AO (Analog Output) 模拟量输出(模出)

BMS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DI (Digital Input) 开关量(数字量)输入(开入)

DO (Digital Output) 开关量(数字量)输出(开出)

FAS (Fire Alarm Syste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I/O (Input / Output) 输入/输出

LED (Light Emitting Diode) 发光二极管显示

NTU (Network Terminal Unit) 网络终端设备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 传输控制

协议/网际协议

TE (Terminal Equipment) 终端设备

起草说明

2.1 功能和性能

2.1.3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给出了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基本组成: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是满足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信息交流达到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存储、信息显示、信息应用及信息控制等目的。信息交流通过通信完成,通过服务完善。

信息是指人与物运动与状态特征,泛指人类社会可传播的一切内容。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但可以识别、转换、存储、传输。如声音、图形、图像、文字等。信号是传递信息的一种物理现象和过程,是信息的载体。如随信息做相应变化的电压或电流等。通信是将信息处理成各种信号从发送端发出,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到接收端,再将各种信号处理成所需的信息加以应用。通信有单向、双向等多种传输形式。

2.1.4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是将需要控制的建筑设备、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等按事先编制的程序进行自动控制,系统故障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控制中心。所以信号准确、安全地传输是智能化系统的主要性能。建筑智能化包括许多系统,有些系统是必须设置的,有些系统是根据建设者需求设置的,且系统的性能指标与工程造价有关,所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除国家规定必须设置的系统外,其他系统的建设应按建设者需求提供通信服务。

2.2 通用要求

2.2.1目前我国各地建造的各类民用建筑,其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主要是以35kV及以下的供电电源为主,因此本规范所涉及的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主要是35kV及以下。智能化系统的供电电压等级一般不超过1000V。 智能化系统机房一般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等。

动力机房一般包括:生活或消防水泵房、空调机房、锅炉房等。动力机房内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的用房,参照本条款执行。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包括:电源、照明、温湿度、接地、防静电、防火、安全防范等,智能化设备用房应设有各类信息设施系统,对温湿度要求较高,不同类型的信息设备对机房及设备间环境的要求不尽相同,但机房及设备间的环境应满足信息设备运行要求。对于有人值班或设置服务器的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注重其环境温湿度的设计。

2.2.10本条是单体及群体建筑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在设计、施工和运维过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遵循的基本要求。首先应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同时,还应通过合理的系统设计、设备配置和经济分析,确定行之有效的节能技术,选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电气产品,达到提升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效,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的目的。

4.5 低压电击防护

条文中的特殊场所和装置系指IEC60364-7系列标准中所规定的场所和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和装置:

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

户外照明装置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

4.6电气照明系统

4.6.1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中,一般要求配电干线回路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通常采用TN-S系统的照明支路,基本采用长延时整定电流16A的C曲线断2路器保护,用2.5mm铜导线,线路长度超过62m时,末端接地故障电流不能保证断路器在约定时间内跳闸,如果末端照明支路采用长延时整定电流16A的B

2曲线断路器保护,用2.5mm铜导线,线路长度超过125m时,末端接地故障电流不能保证断路器在约定时间内跳闸,因此,采用16A的C曲线断路器切断末端接地故障时,末端支路长度应限定在62m以内,采用16A的B曲线断路器切断末端接地故障时,末端支路长度应限定在125m以内。在实际工程中末端线路过长,很容易被忽视而引起火灾事故,如果线路长于断路器允许的最大长度时,应校验断路器保护的灵敏性,否则,应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进行接地故障保护。照明配电线路尤其是照明末端支路在建筑中量大面广,容易引起火灾等故障,所以定为强条。

4.6.2因为0 类灯具仅依靠基本绝缘来防护直接接触的电击,而绝缘失效使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带电会导致间接接触的电击。 0 类灯具 停止使用,就只能选用 I 、 II 和III类灯具。II类灯具是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III类灯具是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实际应用最多的是 I 类灯具, I 类灯具除基本绝缘外,还有一种附加措施,即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 PE 线以接地,这是防电击的有效措施。

本款是在《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强制性条文第4.1.12条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强制性条文第18.1.5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接地导线的截面积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GB 16895.3第543.1.1条的规定相一致。涉及到人身安全,故定为强条。

4.6.3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的强制性条文第7.2.1条,对人员进入的水池已有明确要求,是根据《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泳池和喷泉》 GB 16895.19 的规定和《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特低电压照明装置》 GB 16895.30—2008的具体规定,也等同采用国际电工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第7.

1. 2条也有要求:“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交流电 压值不应大于 12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应大于 30V”。结合这类场所的特点,从保护人身安全出发,将本条设为强制性条文。

4.6.4所有的照明装置均应采用防电击的防护措施,但对于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装置,如安装在护栏上的灯具,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景观照明灯,人可以触摸到的灯具,人身电击危险更大。当无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户外照明装置》 GB 16895.28—2008等同国际电工标准IEC60364-7-714,要求应加强防电击防护措施,如物理隔离、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附加保护措施等。《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第

8.3.1条,也对此有具体规定,涉及安全防护,故而设为强条。

本款整合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强制性条文第4.3.3条第1款、第2款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强制性条文第19.1.6条规定。随着城市美化,建筑物立面反射灯应用众多,有的由于位置关系,灯具安装在人员来往密集的场所或易被人接触的位置,因而要有严格的防灼伤和防触电的措施。当选用镀锌金属构架及镀锌金属保护管与保护导体连接时,应采用螺栓连接。

4.6.8走廊、楼梯间、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不注意节能控制,经常造成损坏,也为使用和安全带来隐患,为节能和延长灯具寿命对公共区域照明提出控制要求,可以采用自动感应控制、定时控制、照度分级控制等措施。 节能控制一般包括智能控制、声光控制、人体感应、时间段控制等。

4.6.11照明控制是节能的重要手段,为景观照明的节能运行,目前景观照明发展很快,规模很大,节能环保十分必要,所以定为强条。

4.6.12为确保安全,要求自动控制系统故障时仍可手动控制照明。采用自动控制系统的建筑,一般规模都较大,人员密集,自动控制如果出现故障而不能手动控制,会引起恐慌,所以定为强条。为确保安全,要求自动控制系统故障时仍可手动控制照明。采用自动控制系统的建筑,一般规模都较大,人员密集,自动控制如果出现故障而不能手动控制,会引起恐慌,所以定为强条 。

5 智能化系统设计

5.1 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

5.1.1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标准,应按建筑类别和智能化系统组成的综合技术功效对各类建筑系统组成的选项予以区分。

智能化系统工程系统组成分项宜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为系统技术专业划分方式和设施建设模式进行展开,智能化系统工程系统组成分项为:

(1)信息化应用系统,系统组成分项宜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满足相关应用功能的其他信息化应用系统等;

( 2 ) 智能化集成系统,系统组成分项宜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 3 ) 信息设施系统,系统组成分项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满足需要的其他信息设施系统等;

( 4 )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系统组成分项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等。上述智能化系统,有些系统是是根据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有些系统是根据建设者需求设置的,如智能化集成系统等;所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除国家规范规定必须设置的系统外,其他系统的建设可按建设者需求设置。

5.1.3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成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展现智能化信息合成应用和具有优化综合功效的支撑设施。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的要求应以建筑物自身使用功能为依据,满足建筑业务需求与实现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应用功效,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化管理及实施综合管理功能等。

5.1.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是确保建筑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及满足物业管理的需求,实现对建筑设备运行优化管理及提升建筑用能功效。系统应成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营造建筑物运营条件的基础保障设施。

5.2信息设施系统

5.2.1信息接入系统采用有线和无线的接入方式,把外部信息引入建筑物,以及把建筑内的信息融入外部信息环境,并满足信息通信的功能。为了避免垄断,实现公平竞争,保障用户自由选择信息业务的权利,应根据用户需求,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信息接入用房,并应保证各类信息业务经营者具有平等接入的条件。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通信设施工程,既能够满足用户对高速率、大带宽的数据及多媒体业务的需要,适应现阶段及将来通信业务需求的快速增长;又可以有效地避免对通信设施进行频繁的改建及扩建;同时为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创造便利条件。

5.2.2建筑内的信息网络系统一般分为业务信息网和智能化设施信息网,包括物理线缆层、网络交换层、安全及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系统五部分,支持建筑内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类信息的传输。 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是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一定要保证。建筑内信息网络系统与建筑物外其他信息网互联时,必须采取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稳定和可靠。

5.3.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系统可以建立信息数据库,能够对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为量化管理提供物质基础。记录时间依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2014第

4.1.3条第4款的要求来定。

5.3.7 实际工程中,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系统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进行关联或集成,为能实现各系统之间的联动功能,需要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配置相应的通信接口。与《建筑安全防范通用规范》第4.1.3条“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实际应用,考虑与应急对讲系统、既有的紧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联动”相对应。

8.6建筑智能化设备安装

8.6.1各种智能化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吊装、壁装智能化设备还需加装防坠落安全绳索,绳索两端接点应与建筑结构面和所吊设备牢固连接。像显示屏应安装在牢靠、稳固、平整的专用底座或支架上;无底座、支架时,应设置牢固的支撑或悬挂装置。底座应安装在坚固的地面或墙面上,安装于地面时,每个支撑腿应用地脚螺栓固定;安装于墙面时,应与墙面牢固联结;不得安装在防静电架空的地板、墙面装饰板等表面。特别是当大型的服务器等设备承重要求大于6kN/m2时,应单独制作设备基座,不应直接安装在架空的抗静电地板上;必要时还需要考虑楼板的承重,并在设计单位的指导下,加强楼板的承重能力。

8.6.4主要强调网络安全。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具体技术措施。相应的系统如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等。

9检验和验收

2、目前建筑工程中的动力设备大部分均带有智能控制系统,智能控制系统未经调试就进行电气设备的系统联动调试可能会造成电气动力设备的损坏。

10.2 维护

10.2.5 对公共区域的照明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既要保证建筑物照明及节能要求,同时也要保证灯具的物理防护措施的安全。同时应定期检查维护公众可接触到的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施的电气和物理防护措施,如防坠落、防高温伤人、防电击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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